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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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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07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2號解釋》
院解字第3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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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曾因贓私處罰有案,係指因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經判處罪刑或經依法懲戒受有處分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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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5年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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