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六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曾因赃私处罚有案,系指因贪赃营私之渎职行为,经判处罪刑或经依法惩戒受有处分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