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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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96號解釋→ |
祖遺荒地被他人以已之戶名報糧耕種自可認為他人管理事務其因耕種所得花利苟無反證即可承認為已占有均應依民事法則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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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遺荒地被他人以已之戶名報糧耕種自可認為他人管理事務其因耕種所得花利苟無反證即可承認為已占有均應依民事法則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