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祖遺荒地被他人以已之戶名報糧耕種自可認為他人管理事務其因耕種所得花利苟無反證即可承認為已占有均應依民事法則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