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7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案內宣告無罪之被告仍應一併覆判至漏未處分之被告應飭由縣知事為第一審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