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財產繼承以所繼人之死亡時為始,除關於母之獨有財產外,所繼人係指父而言,如果繼承開始在該省隸屬於國民政府以前,而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依當時法令女子並無繼承財產權,則無論其財產分析與否,已嫁及未嫁之女子均不得主張再行與子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