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财产继承以所继人之死亡时为始,除关于母之独有财产外,所继人系指父而言,如果继承开始在该省隶属于国民政府以前,而所有财产已由其男子继承取得,依当时法令女子并无继承财产权,则无论其财产分析与否,已嫁及未嫁之女子均不得主张再行与子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