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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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32 條 ( 19.12.26 ) |
非訟事件法現未頒行,關於非訟事件之程序尚無法條可據,應依法理辦理,將訴訟事件作為非訟事件聲請者自非合法,按諸法理,應以裁定駁回之。至非訟事件程序上合法之聲請,實體上是否正當,應依規定該事項之法律決之,例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應視其聲請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為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