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132 条 ( 19.12.26 ) |
非讼事件法现未颁行,关于非讼事件之程序尚无法条可据,应依法理办理,将诉讼事件作为非讼事件声请者自非合法,按诸法理,应以裁定驳回之。至非讼事件程序上合法之声请,实体上是否正当,应依规定该事项之法律决之,例如指定亲属会议会员事件,应视其声请是否合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为准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