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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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0 頁 | |
解釋文
[编辑]查妾與家長之關係係發生於一種契約法律上既認為家屬之一員如妾請離異自不適用離婚規定惟所訴應否解除契約須由法院受理裁判至人事訴訟一造當事人不於言詞辯論日期到場除對於原告得為缺席判決外如被告不到自應依據民訴律第七七六條及七七八條照常審判
全文內容
[编辑]民國17年9月15日最高法院復廣東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妾與家長之關係,係發生於一種契約,法律上既認為家屬之一員,如妾請離異,自不適用離婚規定。惟所訴應否解除契約,須由法院受理裁判。至人事訴訟一造當事人不於言詞辯論日期到場,除對於原告得為缺席判決外,如被告不到,自應依據民訴律第776條及778條照常審判。
附廣東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逕啓者。現據瓊崖地方法院澄邁縣分庭推事符世蘭呈稱:
「竊查妾對於家長依刑律補充條例初發生妾與家長之身份關係,惟該條例早經明令廢止,則此項身份亦不能認為存在,可無疑義,乃妾與家長是否仍有親屬間之關係,妾請求離異,其請求是否合法,應否予以受理,此應請解釋者一。
查現行法例,人事訴訟不能因當事人一造之不到案,推定其為自白,除法院以職權調查證據確鑿得為通常判決外,不能下缺席判決。如婚姻事件,一造係故意延滯訴訟,匿不到案,依上項法例規定,是則該案永無終結之期,於辦案迅速之旨,殊相違背,究應如何辦理,此應請解釋者二。
以上二端,職庭已有此種訴訟發生,懸案待決,理合備文呈請察核,俯予轉請解釋示遵,實為公便」等情前來。
事關法律解釋,相應據情函請貴院查核解釋見復,以便飭遵,實紉公誼。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