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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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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7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3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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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第一點凡竊盜詐取侵占他人所有物無論自己有無共有關係均應依刑法各該條款論科

  第二點意圖姦淫誘拐未滿二十歲之女子其父母雖已亡故若有監護人或保佐人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意圖幫助而收受藏匿此項被誘人者則據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處斷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被誘人包括被和誘人在內與第三百十五條之情形不同設意圖幫助而收受藏匿第三百十五條之被誘人即係該條之共犯

  第三點見本院二百零四號解釋

  第四點罰金因犯貧得減至五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此項減輕乃法院之職權毌須當事人之聲請更不應延至執行時始行裁定凡科處罰金之案法院得參照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五款定其額數犯罪人是否貧困祇須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毌須在主文中表示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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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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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第一點:凡竊盜、詐取、侵占他人所有物,無論自己有無共有關係,均應依刑法各該條款論科。

  第二點:意圖姦淫誘拐未滿二十歲之女子,其父母雖已亡故,若有監護人或保佐人,仍應成立刑法第257條第2項之罪。意圖幫助而收受、藏匿此項被誘人者,則據同法第258條第2項處斷。又刑法第257條之被誘人,包括被和誘人在內,與第315條之情形不同。設意圖幫助而收受、藏匿第315條之被誘人,即係該條之共犯。

  第三點:見本院204號解釋。

  第四點:罰金因犯貧得減至五分之一,刑法第49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減輕乃法院之職權,毌須當事人之聲請,更不應延至執行時始行裁定。凡科處罰金之案,法院得參照刑法第49條第5款定其額數,犯罪人是否貧困,祇須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毌須在主文中表示。

附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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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為轉請解釋事。案據金華地方法院衢縣分院首席檢察官鄭澧呈稱:

  「查新刑法並無如暫行新刑律第377條、第390條、第396條之規定,凡竊盜、詐取、侵占共有物者,是否依前大理院統字第1197號、第1330號解釋例以他人所有物論,抑依法無科罰明文,應不為罪,應請解釋者一。

  新刑法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與略誘婦女,分別規定於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茲有意圖姦淫而略誘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父母雙亡尚未嫁人之女子,如依刑法第257條第2項處斷,嫌與法條脫離享有親權之人云云規定未合,如依第315條第2項處斷,則對於意圖幫助而收受藏匿被誘人者,又無法加以懲罰。又刑法第257條被誘人,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處刑反較第315條略誘滿二十歲以上婦女為輕,而意圖幫助收受藏匿第315條之被誘人者,依法又無處罰明文,究應如何適用,以濟其平,應請解釋者二。

  刑法第77條酌減依第84條規定,至少減輕二分之一,依文理解釋,法院自得酌量情形減輕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甚至減至十分之九。茲有犯刑法第283條第一二項人犯,主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如須減輕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應如何計算,應請解釋者三。

  罰金因犯貪得減至五分之一,為刑法第49條所明定,此項減輕是否應與刑罰同時諭知,抑或判決後檢察官或被告人得依據該條聲請酌減,如須與刑罰同時諭知,則主文內是否如易科監禁之例記明,如犯貪得減幾分之幾,確定後,檢察官應先執行諭知之全金額,如查係貧困再依減得之數執行,抑應於諭知時即確定應減幾分之幾,使執行時無可伸縮,如係前例,則貧困與否,事實上頗不易認定,易啓爭議,對於解決此種爭議之方法,法無規定,極感困難。如係後例,則刑法於罰金之最低額並無限定,法院既察知犯貪,自可依第76條科以低度之罰金,而第49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實際上等於虛設,若謂該但書之適用,僅限於諭知罰金一元之案件,則第55條第3項但書,何以又有易科監禁以減得之數比例計算之規定,應請解釋者四。

  以上四點,職院疑莫能釋,擬墾轉請解釋示遵」等情。

  據此,除指令外,理合轉請鈞院迅予解釋,以憑飭遵。謹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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