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販運咖啡素如經化驗並無毒質或雖有毒質而非與鴉片、高根、安洛因同類毒性之物,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