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雖於縣判原本案由未載其名照章固得呈訴不服
未受委任代訴不能認為本案原告訴人不得呈訴不服如係代訴則可令其補具委任狀均予受理
縣判主文免訴具有判決形式控訴審自應受理上訴惟須偵查其內容不得概認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