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虽于县判原本案由未载其名照章固得呈诉不服
未受委任代诉不能认为本案原告诉人不得呈诉不服如系代诉则可令其补具委任状均予受理
县判主文免诉具有判决形式控诉审自应受理上诉惟须侦查其内容不得概认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