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8 頁 | |
區署轄境內之鎮商會,為各縣分區設署暫行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區內之職業團體,區署所設之區長,既有承縣長之命監督指導區內職業團體之職權,其與該商會,即非不相統屬之官廳,雖依頒行在後之商會法施行細則,該商會以縣政府為主管官署,但各縣分區設署暫行規程第五條,係將本應由縣政府辦理之事項,特使區長承縣長之命辦理,此種特別規定,不因商會法施行細則之頒行而失其效力,該商會對於區署行文,自應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