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1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署轄境內之鎮商會,為各縣分區設署暫行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區內之職業團體,區署所設之區長,既有承縣長之命監督指導區內職業團體之職權,其與該商會,即非不相統屬之官廳,雖依頒行在後之商會法施行細則,該商會以縣政府為主管官署,但各縣分區設署暫行規程第五條,係將本應由縣政府辦理之事項,特使區長承縣長之命辦理,此種特別規定,不因商會法施行細則之頒行而失其效力,該商會對於區署行文,自應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