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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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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区署辖境内之镇商会,为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款所谓区内之职业团体,区署所设之区长,既有承县长之命监督指导区内职业团体之职权,其与该商会,即非不相统属之官厅,虽依颁行在后之商会法施行细则,该商会以县政府为主管官署,但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第五条,系将本应由县政府办理之事项,特使区长承县长之命办理,此种特别规定,不因商会法施行细则之颁行而失其效力,该商会对于区署行文,自应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