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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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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姦夫謀殺本夫姦婦事前既已攔勸事後又復喊叫並無同謀及實施之行為不能以殺人共犯論袛應科以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