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4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8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之長官命令或指揮,無論軍事機關或部隊,凡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指揮均屬之,不以作戰或作戰有關之命令指揮為限,某甲奉派領機赴某地供訓練之用,及某乙奉派檢查赴某國受飛行訓練人員之身體,其所奉之長官命令均與軍事有關,自屬於該條所定命令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