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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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8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之長官命令或指揮,無論軍事機關或部隊,凡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指揮均屬之,不以作戰或作戰有關之命令指揮為限,某甲奉派領機赴某地供訓練之用,及某乙奉派檢查赴某國受飛行訓練人員之身體,其所奉之長官命令均與軍事有關,自屬於該條所定命令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