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4 条 ( 26.07.02 ) |
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四条之长官命令或指挥,无论军事机关或部队,凡与军事有关之命令指挥均属之,不以作战或作战有关之命令指挥为限,某甲奉派领机赴某地供训练之用,及某乙奉派检查赴某国受飞行训练人员之身体,其所奉之长官命令均与军事有关,自属于该条所定命令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