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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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7、99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七條所規定者,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所包含之事項,出征抗敵軍人之妻於其夫死亡後未逾六個月而改嫁,固係違反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即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自可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