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5日 |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七條所規定者,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所包含之事項,出征抗敵軍人之妻於其夫死亡後未逾六個月而改嫁,固係違反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即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自可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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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5日 |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七條所規定者,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所包含之事項,出征抗敵軍人之妻於其夫死亡後未逾六個月而改嫁,固係違反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即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自可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