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執行目的物聲明之異議除係主張不動產所有權者應依不動產執行規則辦理外其主張典當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照通常訴訟程序向該管審判衙門起訴其受訴之審判衙門亦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裁判之廳長無裁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