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56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5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执行目的物声明之异议除系主张不动产所有权者应依不动产执行规则办理外其主张典当权或其他权利者应照通常诉讼程序向该管审判衙门起诉其受诉之审判衙门亦应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裁判之厅长无裁断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