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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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
典物之價值較出典時增漲者,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本有加價回贖之規定,自此項辦法因民法物權編之施行失其效力後,無論典物之價值漲至如何程度,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九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出典人祇須以原典價回贖,不得責令加價,當此非常時期,誠如原函所言,有定補救辦法之必要,惟在依立法程序定有此項辦法以前,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聲請調解者,有時得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為加價回贖之裁判外,法院仍不得命出典人增加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