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3日 |
原呈所列三點除第三點非就法律上疑義請求解釋外,茲就第一、第二兩點解答如下︰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二)提起訴願未逾期限者,如無其他不應受理之情形,自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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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3日 |
原呈所列三點除第三點非就法律上疑義請求解釋外,茲就第一、第二兩點解答如下︰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二)提起訴願未逾期限者,如無其他不應受理之情形,自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