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2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4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列三点除第三点非就法律上疑义请求解释外,兹就第一、第二两点解答如下︰

  (一)诉愿期限依诉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自官署之处分书达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没人民之财产而拍卖之,如未送达处分书,人民自可随时提起诉愿,不生逾限与否之问题。

  (二)提起诉愿未逾期限者,如无其他不应受理之情形,自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