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7日 |
來文所述漢奸財產未經判決沒收,第三至第五種之情形除第四種情形得認為違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外,其第三、第五兩種情形在判決當時既無不合,自不得再由檢察官聲請以裁定補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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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7日 |
來文所述漢奸財產未經判決沒收,第三至第五種之情形除第四種情形得認為違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外,其第三、第五兩種情形在判決當時既無不合,自不得再由檢察官聲請以裁定補行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