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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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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汉奸财产未经判决没收,第三至第五种之情形除第四种情形得认为违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诉程序以资救济外,其第三、第五两种情形在判决当时既无不合,自不得再由检察官声请以裁定补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