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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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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之適用,不以須經言詞辯論之案件為限,特種刑事案件在覆判法院書面審理中,亦得依該條規定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