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适用,不以须经言词辩论之案件为限,特种刑事案件在覆判法院书面审理中,亦得依该条规定选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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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适用,不以须经言词辩论之案件为限,特种刑事案件在覆判法院书面审理中,亦得依该条规定选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