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19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所稱之停止任用,不以停止其原職之任用為限,其他委任職以上公務員之任用,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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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19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所稱之停止任用,不以停止其原職之任用為限,其他委任職以上公務員之任用,亦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