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30日 |
收復區私有土地上敵偽建築物處理辦法第四條,係基於被毀之建築物屬於基地所有人所有之普通情形而為規定,其被毀之建築物為該基地之地上權人所有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其地上權既不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則除其地上權別有消滅原因外,該地上權人仍有以在該基地上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基地之權,所有敵偽組織或敵僑漢奸在原基上重行興建之建築物,自無准由基地所有人優先繳價承購之理由,故在此種特別情形,應解為准由地上權人優先繳價承購所謂舖底權人,如依其情形可認為地上權人者亦同。至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謂原所有權人,如其建築物地上權人所有者,係指地上權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