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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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225 條 ( 19.12.26 ) |
聘約訂定後,因強行法令不能履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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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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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225 條 ( 19.12.26 ) |
聘約訂定後,因強行法令不能履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