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59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8號解釋》
院解字第359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不得向敵偽產業處理局請求賠償損失或呈請發還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