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奉省整理田房稅契章程應完全適用第四條規定典當之契逾二十年不贖者即作絕賣其定章以前已逾二十年之典契准再展限一年逾限亦應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