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奉省整理田房税契章程应完全适用第四条规定典当之契逾二十年不赎者即作绝卖其定章以前已逾二十年之典契准再展限一年逾限亦应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