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8 頁 | |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就其與同條第一項之關係上解釋,所謂被誘人應以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被誘人為限。
(二)教唆或幫助尊親屬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刑法無特別加重處罰之條文,當然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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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8 頁 | |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就其與同條第一項之關係上解釋,所謂被誘人應以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被誘人為限。
(二)教唆或幫助尊親屬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刑法無特別加重處罰之條文,當然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