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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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9 頁 | |
曾與於前審之推事應行迴避,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已有明文規定,故凡參與第一審之推事,對於該案件繫屬上級審時,無論是否為再審均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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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9 頁 | |
曾與於前審之推事應行迴避,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已有明文規定,故凡參與第一審之推事,對於該案件繫屬上級審時,無論是否為再審均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