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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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與於前審之推事應行迴避,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已有明文規定,故凡參與第一審之推事,對於該案件繫屬上級審時,無論是否為再審均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