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与于前审之推事应行回避,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已有明文规定,故凡参与第一审之推事,对于该案件系属上级审时,无论是否为再审均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