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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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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7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0號解釋》
院解字第3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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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肥皂原非軍用品,某製迼肥皂工社主辦人僅與日海軍工廠代表訂立契約,由該廠給與原料及資金代製肥皂供給日海軍使用,不能構成
懲治漢奸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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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35年10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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