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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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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7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0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1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肥皂原非军用品,某制迼肥皂工社主办人仅与日海军工厂代表订立契约,由该厂给与原料及资金代制肥皂供给日海军使用,不能构成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