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各條所稱之出征期內,係指出征抗敵期內而言,抗敵戰事結束後,縱令繼續服役,亦不復為同條例所稱之出征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