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7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輕微案件被告雖准取保候審而審判廳仍可准駁取保候審人逃走原保人真有藏匿情形自應依刑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