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輕微案件被告雖准取保候審而審判廳仍可准駁取保候審人逃走原保人真有藏匿情形自應依刑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