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轻微案件被告虽准取保候审而审判厅仍可准驳取保候审人逃走原保人真有藏匿情形自应依刑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