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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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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0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住所不明,係指已為相當之探索,而猶不知其住所者而言,妻提起離婚之訴,知其夫之住所者,雖夫之住所在戰區內亦不得謂之住所不明,如其夫住所地之法院,因戰事不能行審判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聲請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