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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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3 条 ( 24.02.01 ) |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项所谓住所不明,系指已为相当之探索,而犹不知其住所者而言,妻提起离婚之诉,知其夫之住所者,虽夫之住所在战区内亦不得谓之住所不明,如其夫住所地之法院,因战事不能行审判权,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声请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