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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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2、1146 條 ( 19.12.26 ) |
(一)來函所稱婚姻情形,依據結婚自由之原則,雖未得丁、戊之同意及追認,仍屬有效。
(二)按親生女子在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施行以前,除受贈及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承人外,本無財產繼承權,如嗣子應繼承之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被其侵害,自可請求回復,惟此項請求權已否因時效而消滅,仍應查照民法繼承編第一一四六條及施行法第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