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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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3 頁 | |
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主管廳,即指主管該事務之官署而言,菸酒公賣事務,既於省政府所屬各廳外設有主管之菸酒事務局,則不服縣政府關於菸洒公賣事務所為之處分,應向菸酒事務局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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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3 頁 | |
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主管廳,即指主管該事務之官署而言,菸酒公賣事務,既於省政府所屬各廳外設有主管之菸酒事務局,則不服縣政府關於菸洒公賣事務所為之處分,應向菸酒事務局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