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3 頁 | |
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主管廳,即指主管該事務之官署而言,菸酒公賣事務,既於省政府所屬各廳外設有主管之菸酒事務局,則不服縣政府關於菸灑公賣事務所為之處分,應向菸酒事務局提起訴願。
←司法院院字第6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3 頁 | |
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主管廳,即指主管該事務之官署而言,菸酒公賣事務,既於省政府所屬各廳外設有主管之菸酒事務局,則不服縣政府關於菸灑公賣事務所為之處分,應向菸酒事務局提起訴願。